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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5 15: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职称改革,完善教师评价机制, 促进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对 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导向和示范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40 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和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 职改办〔2021〕1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院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 自主评审权限,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分为初级、中级、 高级三个等级。高校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名称为助教;中级职 称名称为讲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为副教授 和教授,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 研型。实验技术系列,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实验师;中级职称 名称为实验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为高级实
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对于学院不具备自主评审权限的,现有岗位涉及到的有会 计、档案等系列的职称,经学院组织评审后向相应系列的省级 评审委员会推荐。其中,“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报学院研究聘任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相关评审机构及组成
(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及与 职称工作相关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人力资源部、教务部、教学督导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成员的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包括学院职称评审相关 文件的制定、各基层评议组成员的审定、职称评审职数的确定 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院职改办”),负责全院 职称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二)评审委员会
学院组建高校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验 技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评审 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
地评价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确定通过人选。 评审委员会实行年度建制,每年职称评审工作前组成当年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由院职改办在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的主持下从职称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9-15 名评委组成年度评 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委员 1 名,副 主任委员 1 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对于 正高人数不足的专业或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补充少量优秀副 高职称人员担任评委,但不能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院外 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评委专家连续担 任评委不得超过 2 次。
(三)职称评委专家库
评委专家库由具有正高职称的武汉工程大学和学院在职人 员组成,对正高人数不足的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补充少量优 秀副高级职称人员。评委专家库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3 倍,原则上每 3 年更新一次,每届评委专家聘期不超过 3 年。
(四)基层评议组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基层评议组。 评议组实行年度建制,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 成,成员 5—7 名,总人数为单数,设组长 1 名。 评议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的评议权限、 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 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人选。
(五)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学院成立由院纪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党政办公室、纪检 办公室、院工会、教学督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 诉及举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办公室,办公 室主任由纪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六)申报资格审核工作专班
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院职改办组建由人力资源 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成的申报资格审核工作专班, 按照资历、教学和科研业绩评价标准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认定。
(七)二级学院(部)职称工作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学院(部)可成立职称工作小组,成 员由本单位人员按照回避有关规定组成,负责本单位(部门) 申报人员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展示、测评等相关具体工 作。
第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基层评议组均在学院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评审职数控制、权限及条件
第六条 职数控制 院职改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申报情况,
对年度评审通过职数进行统筹,报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向评审委员会及基层评议组下达高、 中、初级评审职数。
第七条 评审权限 申报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和其他系列(不 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 行评审或认定。 申报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由学院评审委员会 评审后向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
第八条 评审条件 院职改办根据学院实际,按照不低于湖北省职改办的文件 要求拟定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学院未制定 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系列,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系列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以及其他系列(不 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按照个人申报、 单位初审、资格复审、基层评议、学院评审、任职资格发文的 程序进行。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由院职改办根据湖北省各专业技术系 列职称评审时间统筹,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初审、资格复审、 基层评议、学院评审推荐、学院聘任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院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学院将不 断创新评审方式,建立健全院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完善院外 同行专家评议制度,探索实施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根据学院评审通知要求,对照相应评审条件向所 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申报材 料。 2.申报人对本人的学术行为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 承诺,并按申报职称级别向学院缴纳评审费用。
(二)单位初审及材料展示
1.基层初审。各二级学院(部)职称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 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等进行考核,对其个人情况、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历情况及业绩成果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 初审。审核程序从严从实,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 程序。 2.材料展示。各二级学院(部)须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 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同时公开展示参评人的业绩成果 材料,期间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和举报。 3.报送名单。各二级学院(部)将通过初审、材料展示、 公示的申报人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院职改办。
(三)资格复审
学院纪检机关对申报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和师德师风相关 情况进行审查,存在相关问题的,暂缓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 申报资格审核工作专班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教务部负 责审核教育教学条件,核查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情况、教案、 教科研情况等;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等负责 审核本部门负责的项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学历学位、任职 年限、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业绩成果达标等。具体的审 核安排由院职改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后,院职改办统一 发布通知。
(四)职数分配
院职改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各单位申报 情况及复审结果,拟定本年度高级职称控制指标数及职数分配 方案,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后送达至各基层评议组及评审委员会。 申请职称转评、起点职称初定及新入职人员对已取得职称 进行认定的,不受年度职数限制。 思政课教师及专职辅导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实行 职数单列。
(五)基层评议及公示
基层评议组现场听取申报人的述职报告,结合申报人提供 的业绩成果材料,对申报人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 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基层评议结果在全院
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 参评人选。
(六)院评名单公示及材料展示
学院评审会前,对拟参评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 的公示,同时集中展示参评人员业绩成果材料,期间接受全院 师生的监督和举报。
(七)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 级职称和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 或认定,负责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推荐。 院评审委员会听取参评人员述职汇报,查阅参评人员业绩 成果材料,对参评人作出科学客观评价。评审和评审推荐结果 由院职改办在全院范围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接受 全院师生的监督和举报。
(八)聘任或推荐申报
1.学院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以 及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或认定, 在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党政联席会研 究同意后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并予以聘任。 2.学院不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专业技术系列,申报人员在通 过院内评审推荐后,根据相关要求填写和准备个人评审材料, 院职改办填写推荐意见后向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
评审。学院根据省职改办关于任职资格的批准文件,报党政联 席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其他“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类职称报考和 评审的要求为: (一)“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需要申报人通过国家 或湖北省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院职改办审核, 符合考试资格条件的予以推荐报考。基层评议组评议时,主要 对其任职以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 参考依据。 (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系列,申报人应先通过国家 或湖北省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再参与学院相应专业的评审,评审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 行。
第五章 评审评议规则
第十三条 各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 殊情况,由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 批准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可召开临时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和基层评议组召开会议时,须有三 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到会,表决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未出席评审评议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五条 每位评委投票表决时,须对每位申报人进行明
确表态,且同意票数不得超过规定的职数,否则该票视为无效 票。
第十六条 基层评议组表决时,经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基层评议组评议不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表决时,须经出席会议评委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一)获得有效同意票数的人数等于控制职数,评审结束。 (二)获得有效同意票数的人数多于控制职数,根据同意 票的多少决定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时,应重新投票或经 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增加指标。如重新投票, 规则与第一轮投票相同,投票结果只作为取舍的依据,其得票 数以第一轮表决的结果为准。 (三)获得有效同意票数的人数少于控制职数,经学院职 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对得票数达出席会议评委人数的 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复议规则与第一轮相同,表 决通过人员的得票数按复议结果计。复议只进行一次。
第六章 认定
第十八条 工作以来未取得职称的,可按照学院关于起点 职称初定的有关规定申请。 高校教师系列的起点职称初定对任职期间的业绩成果不作 要求,申报起点职称初定前与现岗位职责有关的工作业绩可用 于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九条 新入职人员具备职称的,其职称的认定和聘任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入职人员取得的职称与现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要 求不符的,须按规定转评后,方可予以聘任。聘任前只能按低 一级职称给予相应工资待遇。四年过渡期满仍未通过转评的, 学院将按再低一级职称给予相应工资待遇。 (二)新入职人员取得的职称与现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要 求相符的,按以下方式聘任: 1.其职称若为省市级单位评审通过取得的,试用期满且考 核合格,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聘任。 2.其职称若为评审授权单位评审取得的,须参加学院当年 的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学院可予以聘任,任职资格时间以 初次评审通过时间为准;未通过评审的,学院不聘任其职称, 并按低一级职称给予相应工资待遇,四年过渡期满仍未通过学 院评审的,学院将按再低一级职称给予相应工资待遇。
第七章 破格及转评
第二十条 学院对申请职称破格的审核从严掌握,严格按 照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评 (一)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 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的可以申报平级转评。
(二)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 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职称。 (三)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与新岗位职责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四)现有职称与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不相匹配的,四年过 渡期内须转评为与现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或系列,逾期仍未转评 的,学院将按低一级职称给予相应工资待遇。
第八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 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 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 规定》(人社部规〔2019〕1 号)。评委会和基层评议组成员与参 评人员存在下列关系的,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 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 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 亲关系。
第二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基层评议组成员应按评审 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评审,不得随意放宽评审标准,不得有妨 碍评审公正的行为,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基层评议组专家信 息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凡有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 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或停止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追 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业绩材料,按照规定 程序逐级申报评审。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 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3 年内(不含当年)不 得申报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中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违纪和不 正之风的,在有详实材料的前提下可向学院纪检办公室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职称评审(含转评、破格)前置条件的 有关规定: (一)水平能力测试 所有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高校 教师系列的水平能力测试以教师评教结果为依据,近两学年评
教平均排名在全院后 10%的,视为水平能力测试不合格;实验技 术系列的水平能力测试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率控制在 80%,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有效期 3 年;其他系列的水平能力 测试以相应系列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发布的测试通知及有关要求 为准。 (二)教师资格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者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三)职称外语及计算机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学院职称评审的前置条 件。
第二十八条 通过学院评审、认定或评审推荐,取得职称 的教职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统一聘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工作期间,未经学院批准在外单位参 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学院不予认定其职称。
第三十条 三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评 审。已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 纪依规撤消其职称: (一)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 恶劣影响的; (三)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或学 术造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 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 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工程大学 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院人字〔2017〕 14)、《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 法》(院人字〔2016〕16)及其他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同时废 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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