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主页 > 政策制度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 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

时间:2023-06-05 15:3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是圆满完 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 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级、职务晋升,工资、绩效奖励发 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作为各单位(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以及辅导员,均实行坐班制,考勤时间以学校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专任教师可实行坐班制管理,也可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 弹性坐班制管理,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决定, 考勤时间为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 及学院和各单位(部门)安排的各种学习、会议、活动等时 间。
第六条 对不能实行学院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 (部门)或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下班时间并考勤。
第三章 考勤要求
第七条 坐班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院 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学院、单位(部门)和教研室的集体 活动;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授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 私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第八条 按规定工作时间迟到、早退者,每次时间在半 小时以内的,累计 3 次按半天事假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 两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天事假处理。
第九条 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 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4.经查实请假理由系伪造的; 5.不服从岗位调动,从下达岗位调动之日起十天不到岗 的。
第十条 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达 15 次及以上者,当年 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全年旷工 3 个工作日及以 上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工 5 个工作日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工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承担本单位考勤工作的 主体责任,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单位(部门)须建立健全的内部考勤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考勤工作,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并接受监督。 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汇总上
月考勤结果,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 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各单位(部门)须在每学期开学当天将本单位教职工报 到情况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每学期结束当天将本学期最后 一个月的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部 门)考勤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 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探亲假 凡工作满 1 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的待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 假 1 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每四 年 1 次。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在寒暑假外请探亲 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事假 教职工确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五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凭医院出具的因病 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突发疾病不能亲自到校请假 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时补办病假手续。
第十六条 婚丧假 教职工结婚,正常婚假 3 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给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办理丧事,丧
假 3 天,如直系亲属在异地去世,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 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 公婆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生育假 生育假包含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流产假、哺乳假等, 假期时长及相关要求均按照国家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学院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按病假处理,其病假时间 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老年人护理假 教职工需要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父母的,可申请老年 人护理假。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 10 天 的护理时间,作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申请老年人护理假,学 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 15 天的护理时间。 教职工请老年人护理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20 天。
第十九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按上级有关规定鉴定和认可后,按 工伤假对待。
第五章 请销假程序
第二十条 请假 1.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 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 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单》(附件 2),按审批权限 批准后,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将《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 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单》交给本单位(部门)考勤员。其中, 因病、产假(含护理假)、工伤请假者,须附相关证明。 3.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的教职工,须在外出之前由派出
单位(部门)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职 工公派外出情况登记表》(附件 3)交至人力资源部;临时 外出办理公务者,需将本人去向及缘由告知本单位(部门) 领导,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续假及销假 1.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续假,必须提供相关 证明,并提前向单位(部门)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 方能续假。 2.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于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到所在单位(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 根据请假类别、期限和人员职级,分别由所在单位(部 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和院领导批准。 1.教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由所在单位(部 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批准; 2.教职工请事假、病假:请假时间在 2 天以内的,由单 位(部门)领导批准;3 天及以上的,由单位(部门)领导 和分管院领导批准; 3.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院 级领导干部请假,按武汉工程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部门)提交 的前一月的考勤结果,核定当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假期工资待遇 1.婚假、丧假、老年人护理假和工伤假:休假期间工资 待遇不变。 2.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且在寒、暑假期间休假者,工 资待遇不变;在寒暑假外休假者,按事假处理。
3.女职工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 贴,停发工资。根据武医保〔2019〕67 号规定:生育津贴由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 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在产 假期间可以自愿从生育津贴和学院工资中选择其一进行发 放。 4.病假:教职工经批准休病假且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 工资全额发放;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 按 70%发放;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5 天者,从第 6 天开始扣发 绩效工资与津贴,累计病假天数减去 5 天后,不足半个月的 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与津贴;超过半个月不足 1 个月扣发 1 个月绩效工资与津贴;以此类推,原则上全年病假不能超过 6 个月。 5.事假:教职工经批准休事假的全年累计超过 5 天者, 从第 6 天开始扣发基本工资。请事假每超过 1 天,日基本工 资扣除。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每学期累计事假 减去 5 天后,不足 5 天者扣发 1 个月的绩效工资与津贴;超 过 5 天但不足 10 天者扣发 2 个月的绩效工资与津贴;超过 10 天但不足 1 个月者扣发 1 个季度的绩效工资与津贴;超过 1 个月但不足 2 个月者扣发半年的绩效工资与津贴;原则上 全年事假不能超过 2 个月。 6.全年请假(产假除外)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按自动离 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全年累计旷工 3 天及以下者,按日双倍扣 发基础工资,日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21.75; 累计旷工 4 天以上 7 天以内或连续旷工 3 天及以下者扣发半 个月基础工资,月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累计旷工 8 天以上 15 天以内或连续旷工 3 天以上 5 天以内者,扣发 2
个月基础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而使本规定条款与 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部 门)可依据本文件,制定本单位(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 管理办法》(院人字〔2016〕12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人力资源部 2016 All Right Reserved.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虎泉街366号   电话:027-87194556   传真:
电子邮箱:   网站永久域名:http://rl.witpt.edu.cn